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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68
市住建委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责
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提供规范高效服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以下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对招标文件的不合理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进行审查,建立和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
市住建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评审方法、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信用信息的应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选择宜昌市建筑企业信息评价得分为65分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建安投资估算价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1亿元以上的,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宜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产生。其中建安投资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设置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除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性能要求等情形的项目外,招标人不宜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等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相应中标履约承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承包合同的确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幅度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其中: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宜实行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工程质量创优要求、或对承包人派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有具体要求的,宜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罚条款。
提倡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对电梯、建筑智能化等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的专业工程项目可实施专业发包或分包,但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总承包企业需配合、管理、协调事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三、实行招标文件事后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1、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信息登记表;
2、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3、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委托招标项目提供);
4、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
5、最高投标限价。
(二)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后3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三)招标人对资格条件或评标办法等做出重大修改,或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重大错误且对潜在投标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发布招标变更公告。招标文件中存在其他违反现行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中进行修正。
(四)招标人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后招标时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分工认定后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于确定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委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现有工作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构建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行。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协同工作机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行业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确定的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三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市住建委强化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探索诚信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逐步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四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市住建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五是实行“两场”联动。市住建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发承包双方履约责任。逐步形成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部门联动”、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
宜昌新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和夷陵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