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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136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指导意见(宜市造价[2012]11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指导意见
宜市造价[201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需要,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有效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合理避免“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发生,积极做好事前造价控制管理工作,引导参建各方运用系统管理理念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应按照现行相关估算指标及概算定额编制,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物价上涨等影响因素。提倡通过限额设计、方案比选等方式提高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二、预算价(含招标控制价)编审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照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其价格水平原则上不得上调或下浮,确保其编审计价依据的合理性,技术方案的经济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三、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上限价宜随招标文件公布,但不得设定投标下限价。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通过设置评审参数确定有效竞争性报价范围的,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建筑市场情况合理测算后确定,且须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充分竞争性、中标价格的经济合理性。
四、发、承包双方应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意识,加强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其中: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后的价款调整办法。
(二)发、承包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优等精品工程奖励办法,实行优质优价。
(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参照现行工期定额明确合理工期。
五、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等参建各方应逐步提高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意识,在施工现场派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参与造价控制工作,加强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有效提高竣工结算编审效率和质量,有效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其中:
(一)参建各方应在随工程工序验收同步做好工程造价相关隐蔽记录、工程计量或经济签证,如实反映工程施工现状。
(二)严把设计变更关,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三)提倡按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分阶段结算,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房项目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编制及确认竣工结算价格。
(四)做好项目竣工后相关造价数据资料的分析、整理与积累工作,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六、对采用BT、BOT等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对项目建设标准、回购基数的计算方式、投资回报率、运营年限,以及参建各方在投资控制中的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专业造价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在执业中严格按现行相关操作规程在委托合同明确的职责范围内出具专业技术咨询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八、参建各方应高度重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体系。施工企业应逐步提高自主报价能力。
九、积极支持和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监理等相关企业联合开展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试行项目代建模式。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