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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392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0]4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统一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现就“08规范”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规范”。
二、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及建设周期,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且应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其他费中。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类检测和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项检测项目。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除符合“08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措施项目清单分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和不可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但同一类型的措施项目不得重复编制。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但在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时只涉及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施工措施或组织方案,对未指定施工措施或组织方案的不得在清单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
(二)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他项目清单内容。其中:
1、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宜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确定;若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5%时应随工程量清单提供计算依据或明确招标人在实施过程中拟支出项目。
2、因市场或品牌差异导致材料价格不易确定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大宗材料,以及发包人拟自主供应的主要材料可采用材料暂估价,但应随工程量清单提供材料暂估单价表,明确暂估材料价格、单价包含的内容及材料拟用清单项目等。
3、对于施工过程中需优化或二次设计的专业工程以及拟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宜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采用综合暂估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4、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和主要材料,应在工程量清单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其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等与计价有关的全部事项。对不能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宜在暂列金额中考虑,并在清单编制总说明中予以明确。
四、投标报价编制除符合“08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包人随工程量清单提供暂估价的材料,不论是发包人供应还是承包人自主采购,其材料暂估价均应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含税工程造价。
(二)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08规范及相关规定计价。其中对招标人所列的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工程量。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但不得与措施项目清单中招标人已列出的可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或投标人已报价措施项目重复。
(三)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进行报价,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其他清单项目报价。其中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和材料,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报价。
招标人在招标时未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总承包服务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配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公用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公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四)下列项目在投标报价时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标准计算;
2、发包人提供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金额或价格计算,且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
五、工程合同约定与价款调整除符合“08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本通知所称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是指工期、质量、安全、造价、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等;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对随招标文件发放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不得在工程计价原则或计价标准上对未中标人显失公平。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其中:
1、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性调整不应纳入风险范围;
2、人工费宜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策性文件调整;
3、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4、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三)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或未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
(4)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本通知所称与投标水平相一致是指价格构成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水平,以及取费标准或报价优惠幅度与投标时相一致。
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
(2)以招标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材料信息价格或经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同期市场价为基准价格,实际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与招标当期信息价的变化幅度超过±5%或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与招标当期签证确认的市场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应按现行计价程序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须发包人批准认可),原技术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技术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技术措施费用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当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造价调整时,其对应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
5、“工程排污费”在招投标时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据实签证,并按现行计价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验试验结果不合格,而需要进行复检的,复检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六、发承包双方宜随工程质量工序验收同步,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的管理,如实反映工程施工现状。工程签证须由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其工程量计算规则需与招标清单项目计算规则相一致,其单价构成原则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相一致。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没有约定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1、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承包人自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发包人自行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核对人员必须是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3、发、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应根据施工合同或现行相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办理时限;
4、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八、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使用符合08规范、现行计价定额和本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标准的计价软件进行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